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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路上掉头要罚多少分

2018年4月27日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stj.com/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景刑初字第567号

公诉机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拉祜族,文盲。因本案于201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4)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梅、被告人赵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8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嘎洒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景洪至勐海十八公里处一山地工棚内有人吸食毒品,嘎洒派出所民警接报后立即赶到现场,随后对被告人赵某某居住的工棚进行搜查,当场从其居住的工棚内查获黑色膏状鸦片可疑物两坨。经称量,净重315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黑色膏状鸦片可疑物中检出吗啡、可卡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其中吗啡含量为19.53%。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毒品物证照片、毒品辨认照片、毒品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照片、称量记录、提取毒品照片;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检定结果及通知书;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公(司)鉴(毒)字(2014)456号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抓获经过及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

二、查获的毒品鸦片315克,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美兰

审 判 员  侯 平

人民陪审员  徐扣如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梦诗


文章来源: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唐杰 [邵阳]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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