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351739184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伪造公司签订合同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2018年3月1日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stj.com/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14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文浩,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时代宏远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客服部职员,住(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6年6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2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文浩犯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文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至2006年6月,被告人高文浩在担任北京时代宏远通信人科技有限公司客服部职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收取的北京际高迅捷上网服务有限公司的网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03 840元据为己有。被告人高文浩于2006年6月27日主动到公司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文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任雪明、马芳、万宝龙、徐涛的证言,北京时代宏远通信人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及北京际高迅捷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书证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工作记录等证明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文浩为牟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文浩之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文浩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文浩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高文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文浩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27日起至2011年12月26日止)。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高文浩犯罪所得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八百四十元,发还北京时代宏远通信人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丽萍

人民陪审员 温淑萍

人民陪审员 蔡春英

二OO七 年 八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王 珏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文章来源: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唐杰 [邵阳]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739184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bhlstj.com/art/view.asp?id=907516627602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疑妻与人私通 故意伤害获刑
  • 2.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一审宣判 六责任
  • 3.李茂樟、陈代春、王叶军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
  • 4.王有芳故意杀人案
  • 5.郭建升贷款诈骗宣告无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