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及其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利用内部信息,非法获利千万的“老鼠仓”马乐案二审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虽然,法院决定择日宣判,但是其罪名已基本敲定,只是刑罚的轻重问题。
“老鼠仓”案二审开庭
32岁的马乐2006年进入博时基金,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担任博时基金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基金经理,其间操控三个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
9月22日9时30分,国内最大“老鼠仓”案—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案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因现有刑法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未作“情节特别严重”的明文表述,马乐案二审主要围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节特别严重”及其认定标准进行控辩。
马乐案二审在30多分钟后即宣布结束,法官宣布择日宣判。这可能是目前为止国内“老鼠仓”历时最短的庭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义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事专家团团长,指出,我国《刑罚》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金融及其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获取并利用相关的未公开金融信息,侵犯公私财物,谋取暴利,扰乱正常的市场金融秩序,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