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杀害小学生通缉犯受审
澎湃新闻讯,制造广东河源“10·24”公园杀童惨案致使两名小学生死亡一名小学生受伤、后被列为公安部A级通缉令的犯罪嫌疑人刘纪平,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今天上午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公诉机关在庭上指出,经鉴定,刘纪平案发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回顾
刘纪平今年39岁,出生于1977年5月。今天上午9时30分,身高1.65米左右、偏瘦的他,身着灰色休闲西装,拖着沉重的脚镣被法警带入法庭。他被指控在2015年10月残杀三名小学生,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轻伤。
随着刘纪平走上法庭受审,作案过程水落石出。
事情发生于2015年10月24日。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披露,当日12时许,刘纪平头戴一顶鸭舌帽,脖子挂了一条毛巾,携带一个装有水果刀的米黄色环保袋,独自一人从其租住的河源市源城区康乐街出租屋,步行来到源城区客家文化公园。
13时50分许,刘纪平在客家文化公园西门的湖边亭子里,遇到三名儿童——8岁的钟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曾某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和7岁的朱某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在玩耍。刘纪平欺骗钟某某、朱某某、曾某某一起去抓鸟,最后在一处水塘边草丛里,他突然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往孩子们的头、颈部刺去。
钟某某和朱某某当场死亡,曾某某则被群众发现后送医院抢救。
今年1月,公安部对刘纪平发出A级通缉令,在全国范围内缉捕,悬赏金额增至35万元。根据群众举报,2016年1月26日,刘纪平在其暂住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上坪村村委会附近马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认定"案发时精神分裂"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称,经鉴定,刘纪平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目前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目前有受审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纪平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持刀杀害无辜小孩,并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鉴定,刘纪平案发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什么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岁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除了上述8种罪外,该年龄段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同时《刑法》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3、 已满75周岁者。该年龄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4、 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