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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破获特大制售假麻醉药案 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

添加时间:2017年4月8日 来源: 金华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stj.com/

警方破获特大制售假麻醉药案

法制网讯,10月31日,浙江省义乌警方历时四个月的侦查,在广东佛山成功收网公安部督办的特大全国性制售假麻醉药案,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六人,查扣大量假药、原材料和制药设备,涉案金额高达1000万元以上。截至目前,此案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5人。

严厉打击制售假药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为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立足刑法有关药品安全犯罪法律条文的修改,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情况,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了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1)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2)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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