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叫什么名字?”“你能告诉我电话号码吗?”每次进酒,周某都会这么问。但对方是一问三不答,除了自称是"茅台"酒厂内部职工外,其余信息一点不透露,并且每次交易都是现货现钱,不出具任何收据留下蛛丝马迹。
真是"茅台"酒厂"内鬼"暗箱操作?周某也曾怀疑是假酒,但外观包装做得漂亮,更重要的是比正规渠道进货低100元左右,利益诱惑下,周某鬼迷心窍,包括在茅台镇私人串串客等不法商贩处,共购进530"飞天茅台"酒共计372瓶。
4月1日,检方再次公布了两份有力的新证据,从进货渠道、商品价格上锁定周某犯罪事实。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咨询成都律师)。
周某受审
◆◆案情回放
购“飞天茅台”走“地下通道”
2009年9月,周某同他人在万州区白岩路合伙成立某酒水经营部(简称酒水经营部),由周某一人负责进货。
据记者了解,周某曾于2008年到贵州遵义汇达酒业公司打工,专作"茅台"酒的代理业务员。
经营过程中,周某没有通过正规渠道,而是走"地下通道",在2010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先后6次在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从他人手中以每瓶680元的价格,购进530"飞天茅台"酒共计276瓶,进货金额为187728元;2011年1月至6月,2次在茅台镇从他人手中以每瓶748元的价格,购进530"飞天茅台"酒共计96瓶,进货金额为71808元;前后8次共购进530"飞天茅台"酒372瓶,进货总金额共计259536元。
购进530"飞天茅台"酒后,酒水经营部于2010年9月至10月,以每瓶850元价格,销售100瓶,销售金额共计85320元;于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以平均价格每瓶1102元销售259瓶,销售金额共计285543元,以上销售总金额共计370863元。
从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酒水经营部销售359瓶530"飞天茅台"酒的营业收入为111327元。
"我从贵州茅台镇自称系'茅台'酒厂内部职工进酒,每次进酒问对方姓名、电话号码,对方都不告诉,每次交易均是现货现钱,对方不出具任何收据。"据周某在侦查阶段及当庭供述称,因为进货渠道不是贵州茅台酒厂,比正规渠道进货低100元左右,他确实怀疑是假酒,但从外包装看和真品没有差别。
随后,周某的胆子更大了,"自2010年4月起,我从贵州茅台镇的私人串串客手中购进30件左右的530'飞天茅台'酒,每件均为12瓶、金额30万元左右。"
案发后,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将酒水经营部尚未销售的13瓶及酒水经营部销售给他人的31瓶530"飞天茅台"酒,共计44瓶予以收缴。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受万州区公安局委托,于2011年6月23日、6月29日,对被查获的44瓶530"茅台"酒抽样样品作出鉴定,其结论为"上述送鉴样品不是我公司生产(包装),该产品侵犯了我公司贵州茅台牌的商标专用权。"
◆◆法庭宣判
销飞天茅台“山寨版”获刑四年
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被万州区公安机关抓获。
2011年12月21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只对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经销商或者单位团购客户销售贵州茅台酒。周某与该公司无合同关系,不是该公司的经销商。
据公诉机关指控,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贵州省怀仁市茅台镇找不法商贩购进530"飞天茅台"酒共计372瓶,至案发时止,除剩余13瓶外,其余全部销售,销售金额达30余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云阳县商务局、万州区公安局扣押的物品清单、入库单等书证物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表等鉴定结论,证人周斌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周某所购"飞天茅台"酒是否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并非该公司销售商;在被告人进购"茅台"酒时,销售方每次均不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商品经销授权书、不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告知姓名,不留联系方式,不出具货款收据,可见未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而且被查获的44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上事实,能够足以认定被告人已销售的359瓶"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日前,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扣押在案的44瓶假冒530"飞天茅台"酒予以没收,销毁;追缴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
◆◆法官释疑
假冒注册商标与商品质量无关
在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茅台"酒酒水质量没有问题,并非系伪劣产品。而法院没有采纳这条辩护意见。
当事法官进行了释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而商品质量的优劣、真伪不直接影响该罪名的成立,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成都律师温馨提示
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