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酒驾驶,导致1人死亡。4月10日,记者从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获悉,由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肇事司机李冬,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冬饮酒后驾驶川KH33691号二轮摩托车,在内江市白马发电厂家属区1生活区环山路处,将行人李宗英撞倒在地。次日上午12时30分,被害人李宗英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冬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宗英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于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冬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冬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冬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