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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6日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stj.com/

妻子半夜差点被工友“欺负”,丈夫为泄愤用刀将工友砍伤。近日,经和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未遂)判处颜某(云南省人)有期徒刑8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火某(四川省人)拘役4个月。

颜某与火某系和林县某镇一砖厂打工的工友,平日无来往,2011年7月22日晚火某上夜班,其妻刘某某和一岁半的女儿在该砖厂宿舍睡觉,23日凌晨2时许,颜某趁火某不在家偷偷溜进该宿舍,企图对刘某某实施强奸,因遭到刘的拒绝未能得逞,此时,中途休息的火某回到自己的宿舍喝水,开灯后发现颜某在妻子的床上,顿时火起,动手便打颜某,颜某自知理亏趁乱夺门逃走,火某追出门去未能追住,便返回家中拿上自家菜刀在本厂宿舍到处找颜某,后在一宿舍找到颜某,一怒之下,用菜刀在颜某头部连砍3刀,后被赶来的同厂工友拉开。经和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颜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

和林县法院认为,颜某强行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火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颜某系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火某虽致人受伤,但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且在庭审中,火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

故意伤害罪

文章来源: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唐杰 [邵阳]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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