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351739184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辩指南
文章列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须司法机关批准

2018年7月6日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stj.com/
律师同志:

我于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现正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我知道我国经过修改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听说修改后的《律师法》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了新的规定,请问该规定是怎样的?

读者:阎先生

阎先生:

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专门规定了一些新措施破解律师执业“难题”,更好地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只需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而不再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的批准。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罗如洪 黄振叶

文章来源: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唐杰 [邵阳]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739184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bhlstj.com/art/view.asp?id=918668457383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2019年民警到现场办案程序是怎样的?湖南邵阳刑事案件立案管辖范围?
  • 2.2019年公安机关办案流程是怎样的?湖南邵阳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 3.2019年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意义?
  • 4.2019年庭前审查是什么意思?庭前审查和庭前会议主要区别?
  • 5.审判监督的特点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