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351739184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
文章列表

挪用公款罪与拆借资金的区别

2018年4月21日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stj.com/

  拆借资金与挪用公款,作为两种对公款的处置方式,在认定两者的界限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1、概念上的区别。前者是指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行为方式,是一种合法行为;而后者是将原定用于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为,它侵犯了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行为方式上的区别。前者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这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而后者是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公款挪用,使国家或集体对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为上的隐蔽性和手段上的违法性。

  3、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它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如违反有关规定则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而后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干扰和破坏了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4、对那些以拆借资金为名,逃避信贷规模控制和监督制度的非法拆借行为,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应以论处。

  5、认定拆借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既要根据国家有关拆借行为的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也要根据本法第185条、第272条和本条规定进行确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这一规定,是认定银行间拆借资金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根据。


文章来源: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唐杰 [邵阳]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739184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bhlstj.com/art/view.asp?id=912010658887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2019年贷款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 2.2019年经济犯罪非法经营罪的最新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 3.2019年经济犯罪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以及各类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4.2019年常见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有哪些?经济犯罪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 5.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