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3517391846
首 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刑事动态
犯罪状态
刑事案例
经济犯罪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罪罚轻重
律师文集
刑事动态
犯罪状态
刑事案例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资讯
刑事文书
强制执行
刑事审判
刑辩指南
刑事鉴定
犯罪类型
罪罚轻重
罪名分析
文章列表
假释的条件法律规定
2017年10月7日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stj.com/
假释的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观,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1997年10月1日后判处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四、提请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文章来源: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唐杰
[邵阳]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51739184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bhlstj.com/art/view.asp?id=89474546295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2019年如何认定自首?2019年如何认定特别自首?
2.2019年累犯的法律后果有哪些?累犯与再犯的区别是什么?
3.2019年刑法量刑的原则有哪些?2019年刑法量刑情节有哪些?
4.2019年累犯的种类有哪些?累犯的量刑原则有哪些?
5.追诉时效也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