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351739184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强制执行
文章列表

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2016年3月8日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stj.com/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条件:
  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⑤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⑥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监视居住应如何实施
监视居住期间违规的后果
监视居住解除的相关规定

文章来源: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唐杰 [邵阳]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739184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bhlstj.com/art/view.asp?id=844123459388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质疑 “公开宣布逮捕”:“公捕”可能侵害名
  • 2.强制执行申请权登记程序
  • 3.两家企业环保违法 法院强制执行处罚
  • 4.别误读了“嫖娼拘留通知家属”
  • 5.拘留的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