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龙起銮于1997年至2007年5月,在分别担任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党委书记及贵港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期间,利用其主持贵城镇全面工作及在贵港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土地、城建等职务之便,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龙起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