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热线:1351739184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案例
文章列表

合同法律审查怎么进行申请

2015年10月17日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stj.com/


 

刑事裁定书

 

(2007)二中刑终字第0128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庆(别名张国庆),男,32岁(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小学文化,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ОО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德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德庆,听取张德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租用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北京新航线咖啡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销售。2004年5月至2006年9月间,张德庆非法经营金额人民币324 278.3元。2006年9月28日、9月29日,北京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北京市东城区胜古中路1号院3号楼首层张德庆租赁场所内将其查获(当场查获假冒伪劣卷烟34个品种计139.8条,价值人民币35 935.5元;真品卷烟92个品种414条,价值人民币19 687.53元)。张德庆于2006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其中涉案真品卷烟已被收缴,假冒伪劣卷烟已被销毁。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新航线咖啡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在线代扣卷烟结算货款三方协议书、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收据及委托书等书证,被告人张德庆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烟草经营,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鉴于张德庆自愿认罪,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扣押在案的各类真品卷烟三百二十二条予以没收。

 

张德庆的上诉理由是,原判量刑过重。张德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德庆犯罪的主观恶性小,且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刑罚或者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德庆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该事实有证人刘重阳、贺志军、黄顺义、周健、申晖的证言,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新航线咖啡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房屋及场地租赁协议,委托在线代扣卷烟结算货款三方协议书,银行卡交易查询表,客户购烟情况统计报表、特种转帐贷方凭证、烟草后台结算交易明细单,物证照片,北京市东城区烟草专卖局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卷烟销售价值报告、卷烟价值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收据、违法物品销毁记录表,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预审大队收据及委托书,被告人张德庆的供述及身份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上述证据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关于张德庆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张德庆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且其系初犯、建议二审法院对其减轻刑罚或者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德庆违法使用他人的烟草专卖许可证销售烟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法院根据张德庆具有自愿认罪的情节已经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张德庆及其辩护人要求二审法院对张德庆再予从轻处罚或宣告缓刑的依据不足。张德庆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德庆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烟草经营,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张德庆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扣押在案物品的处置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德庆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王 健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二ΟΟ七年 七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陈 丹

 

 ===================================================
声明:本案例由四川成都专业刑事律师网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文章来源: 邵阳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唐杰 [邵阳]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517391846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bhlstj.com/art/view.asp?id=831312833226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疑妻与人私通 故意伤害获刑
  • 2.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一审宣判 六责任
  • 3.李茂樟、陈代春、王叶军犯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
  • 4.王有芳故意杀人案
  • 5.郭建升贷款诈骗宣告无罪案